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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