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