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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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
第二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
第三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
第四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四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
第五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五条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
第六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
第七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七条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
第八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八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
第九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九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二十周岁妊娠十四周以上...
第十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
第十一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一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助产、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制度,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
第十二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以及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第十三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三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使用...
第十四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
第十五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
第十六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
第十七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
第十八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八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批评教育,由...
第十九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
第二十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二条 采用染色体检测技术或者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参照本...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法...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