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