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