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未按规定登记、存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