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