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