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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