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依法查处,并及时互相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