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以及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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