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三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使用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