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