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三条 科协应当贯彻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有效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