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四条 科协及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科协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