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协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科学技术有偿服务活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优惠待遇。鼓励和支持科协建立科学技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科学技术著作出版基金和奖励基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