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九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九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二条 为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对在本省工作做出贡献的省外、境外专家、学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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