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宏观管理与指导 第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宏观管理与指导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总体规划,并纳入各级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