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四条 省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和技术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科学技术开发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纳入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从事技术开发的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研究与开发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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