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销售单位应在一定年限内从销售总额中逐年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返还给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单位,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并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对研究选育新品种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