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八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在信贷方面支持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效益好的开发项目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科学技术开发贷款的回收再贷资金继续用于科学技术开发。
发展科学技术风险投资事业。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科学技术信用社应当为科学技术开发提供资金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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