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