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