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