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经纪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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