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活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活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 经纪人依法取得的佣金受法律保护。佣金的比例、数额由经纪人和委托人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幅度内以合同约定。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按合同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