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在商品经营活动中,为促成他人交易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组织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在国家允许进入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科技、信息、房地产、文化、体育等市场从事的中介服务行为。
法律、法规对从事期货、金融等经纪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在国家允许进入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科技、信息、房地产、文化、体育等市场从事的中介服务行为。
法律、法规对从事期货、金融等经纪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