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九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支柱产业发展需要,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单独建设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