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大中型企业应当自行或者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培训基地。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培训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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