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