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十五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初、中级技能培训,组织未继续升学、有就业要求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参加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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