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培训,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当年的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培训。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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