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需求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