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