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四十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