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依法审批,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