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业院校、企业以及职业培训机构骗取、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退回,处所骗取、挪用资金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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