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