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审批机关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