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