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