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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