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及时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政策、职业供求、职业技能鉴定等信息服务;建立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数据库,为企业用工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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