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对竞赛优胜者按照规定给予晋升或者破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等奖励。鼓励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保障与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