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十八条 鼓励劳动者根据就业需求和自身职业发展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等证书,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