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十七条 鼓励职业院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