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享受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禁止职业院校、企业以及职业培训机构骗取、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职业技能鉴定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享受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禁止职业院校、企业以及职业培训机构骗取、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职业技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