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职工教育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职工教育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