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建立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建立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