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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