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 查看《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