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